大家好,我是考100分的小小码 ,祝大家学习进步,加薪顺利呀。今天说一说给利伴(开门利是给谁的),希望您对编程的造诣更进一步.
老严在一家私企上班,今年春节假期之前,老板就说过年回来给大家发“开门大红包”,把老严给乐坏了。年后上班第一天,老板就在公司门口等着所有来上班的同事们。每个同事上班进公司,老板都会拿出一个红包进行发放。老严也拿到了老板发放的这个“开门利是”,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张红彤彤的一百元,但老严却发现别的同事却至少拿到了两三百元。老严回想起来,在进公司门领“开门红包”的时候,别人都是老板直接把拿在手上的红包发放,而自己的红包却是老板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的,难怪不一样。过完年第一天回来上班,老严本来好好的心情,一下子却变得不好起来。为了这个事情,老严觉得直接去跟老板说似乎显得太斤斤计较,而同样在一个公司上班,老板为何厚此薄彼呢?这“开门利是”算不算是一种工资待遇?老板这样发放红包,是不是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呢?“开门利是”,源自粤港地区的风俗习惯,是指新郎迎接新娘的过程中,到达新娘的家门外,姐妹们不会轻易开门让新郎把新娘接走,一般的情况姐妹们会要求新郎和兄弟们满足姐妹们的一些条件难为新郎,其中最重要和最后一项条件是“开门利是”(开门红包)。现在,很多企业主为了讨个吉利,在年后第一天企业开门时,也会给职工发放开门红包。殊不知,这开门红包的发放,也需要合法依规,笔者借本文来做个简单介绍。
一、“开门利是”属于法律上的偶然所得
从专业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开门利是”的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新年中派发“红包”的行为是怎样界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中指出:“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其实“开工利是”也就是一种“现金红包”,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红包”当然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但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显然,国家税务总局把这种“红包”并未列入“工资薪金”,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也许有读者朋友会说,这是指劳动者拿到外企业发放的“红包”,当然不算工资薪金,拿本企业发的“红包”也不算工资薪金吗?笔者认为,如此性质的小额“开门利是”确实不宜算。
二、“开门利是”不是劳动报酬,无劳动法上的对价关系“开门利是”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不构成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说白了,发不发“开门利是”,发多少“开门利是”,主要看企业的决策,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其次,“开门利是”并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性质上也不属于工资薪酬。换句话说,哪怕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企业主图个好彩头,也发个“红包”,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最后、从成文法的角度,“开门利是”类的收入,也未列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因此,谈不上将“开门利是”计入工资总额,也谈不上计入加班费基数、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金基数了。此外,“开门利是”也并不属于明文规定的福利费科目,因为也没有其他明文的依据,也不能列入“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因此若将“开工利是”直接简单的列为“福利费”,恐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开门利是”更多是一种工作激励,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斤斤计较。但是,企业主发放开门利是,也必须依法合规。笔者想要强调指出的是,“开门利是”按照一般的合理理解,数额不宜过大,几百元也就够吉利了;反之若数额明显过大,以“开门利是”方式规避工资总额的,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列支的,都应当认定为“明利是,暗工资”,该缴税的缴税,该计入基数的则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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